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份:2013
期 号:2
起止页码:19-2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人权利称为“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自无疑问。但当投保人不兼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时,可否依该条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如该解除权无需获得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意,即可以发生解除效力,被保险人、受益人因解除所生损失应由谁负担?反之,如投保人行使解除权必须以取得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为前提,该解除权应如何具体行使?为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之利益,收到投保人解除通知的保险人应负何种法定审查义务?
关 键 词:保险合同 投保人 解除权 被保险人 利他 《保险法》 受益人 合同成立
分 类 号: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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