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国家法官学院
年 份:2000
卷 号:18
期 号:4
起止页码:40-4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1996、CSSCI、CSSCI2000_2002、RWSKHX、核心刊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 ,法官对事实的认定 ,常常不能回避对盖然性规则的适用。盖然性规则是指构成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明规则。相比较而言 ,英美法系热衷于一种“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 ,而大陆法系在诉讼证明上则主张“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但这二种标准并无本质上的差别 ,其差异主要来于文化传统和法律习惯。笔者认为 ,在我国应设定一种“高度盖然性”(或称法律真实 )的证明标准 ,这种标准的实质内涵就在于 ,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 ,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和主观之上 ,但它在内容上则是客观的 ,即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在价值取向上 ,这一标准正体现了只有通过正当程序才能发现实体真实的理念。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盖然性规则 比较研究 高度盖然性
分 类 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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