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德国康斯坦茨大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项目号08JA820011);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项目号J51104);"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项目"(基地编号:SJ0709);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项目号08SG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年 份:2012
卷 号:34
期 号:5
起止页码:103-12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依立法者原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系规定被监护人对受害人的无过错责任,且排除责任能力制度的引入。但此种规定过于偏惠受害人,对被监护人不公,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与同法第33条发生评价上矛盾,与比较法上认识不合,实为法政策上失误。故应采客观解释,认为该款仅规制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被监护人责任之构成,则应适用第6条第1款之一般过错责任。至于责任能力制度之阙如,可以过错概念之操作暂时弥补其不足。监护人责任之基础,在于监护义务之违反,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独立责任。监护人责任之构成适用第32条第1款之无过错责任,悖于立法目的,且与同法第9条第2款发生评价上之矛盾,自立法论而言,以改采过错推定为宜。解释论上,只能充分利用同条第1款后段之责任减轻规范,扩张监护人之责任阻却事由,对"行为人致人损害"要件作严格认定(尤其是要求行为人须具备客观过错),稍作弥补。此外,无论是监护人还是被监护人,都可能依特定要件,向受害人承担同法第24条之公平责任。在对受害人之关系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监护人责任 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 独立责任 自己责任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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