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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权    

On the Right of Reading the Case Files of the Accused in Pers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刘作凌[1] 刘学敏[2]

机构地区:[1]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2]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法学论坛》

基  金: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欧洲人权法中的公正审判权制度研究>(10YJC820079)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2

卷  号:27

期  号:5

起止页码:107-11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本人能否行使阅卷权,因关系"发现真实"与"被告作为程序主体"之间的冲突,而争议较大。目前向被追诉人本人开放一定程度的阅卷已成为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调整方向,我国在"固有权"理论下全面禁止被追诉人本人阅卷的立法与实务值得检讨。被追诉人作为程序主体,应享有阅卷权,尤其是对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应赋予其本人直接阅卷的权利。但阅卷权对被追诉人开放所可能带来的制度风险,仍是不可忽视,因此,基于利益的权衡,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权进行合理限制。

关 键 词:被追诉人 阅卷权 保障  限制  

分 类 号:D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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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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