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年 份:2012
期 号:8
起止页码:107-13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507247)、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我国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机制,有区域行政协议、区域性组织、区域协作立法、区域行政规划和区域行政指导五种。在国家与社会维度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是一个行为法问题,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其依据是宪法第15条,内容的合法性在于遵循区域平等原则,程序的合法性在于公众参与。其中,区域平等源自公民个人的平等权,既约束国家对不同区域公民的公权力行为,又约束不同区域政府机关间的行为;公众参与在区域治理中具有更丰富的特点,既是促进区域平等的途径,又是在行政内部机制失灵时推动制度运行的动力机制。在国家组织系统内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是一个组织法问题。其中,区域行政指导和区域行政规划,实践了宪法和组织法上规定的领导,蕴含着领导事项、领导方式和领导区域等要素。区域经济一体化中,人大的作用应在各方支持下按照政府治理的要求予以加强,以增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民意基础。各地开发区管委会的设立并非都具合法性,其职权中不得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权、冻结和拍卖权以及有关人身自由的处罚权。行政区政府机关之间的主要合作机制是区域行政协议。它是宪法上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和对市场主体的尊重,它对缔约主体的约束力有赖于缔约各方的诚实信用。
关 键 词:区域经济一体化 法解释 区域平等 开发区管委会
分 类 号:D922.1] F114.46[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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