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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On the Object of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袁爱华[1] 谭艳[1]

机构地区:[1]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云南昆明650106

出  处:《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基  金: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11C033)

年  份:2012

卷  号:6

期  号:4

起止页码:51-5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WOS、普通刊

摘  要:《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刑法修正案(八)》和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规定各不相同。合理界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应当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进行探讨。从实然的角度,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把社区矫正定位为刑罚执行方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这种规定是合理的。但从应然的角度,从国际领域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来看,社区矫正应当被定位为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的综合治理手段,其适用对象也应当随之拓展为半监禁的罪犯、监禁刑即将服刑完毕的罪犯、刑满释放人员、暂缓起诉的未成年人、劳动教养人员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

关 键 词:社区矫正 适用对象  监禁刑 暂缓起诉 劳动教养 治安管理处罚

分 类 号: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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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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