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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土流并治”:土司制度推行中的常态    

Chieftain and Native Officer Exit at the Same Time:a Normal Phenomenon at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 of Chieftain System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杨庭硕[1] 李银艳[1]

机构地区:[1]吉首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湖南吉首416000

出  处:《贵州民族研究》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明清时期湖广土司的历史民族学研究"(12YJA850010)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2

卷  号:32

期  号:3

起止页码:89-10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我国西南地区普遍推行的行政管理制度。其基本内涵是用当地的各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各级、各类土官,如土司、土职、土弁等。在土司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朝廷又多次执行"改土归流",以至于此前有的学者将土官与流官视为截然两分的行政机构,甚至将土司视为游离于朝廷之外的"化外"酋邦。然而,仔细排比元、明、清三代史志的相关资料后却不难发现,即令是在执行土司制度的地区,朝廷任命的流官始终在土司衙门中任职。土司被"改土归流"后,其后裔还可以在当地充任各级土职,与流官一道治理当地各少数民族,有的土司甚至还能以土司的身份因功受奖,未经科举考试而直接充任高级流官。这些事实的客观存在足以表明,土司与流官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他们都是朝廷职官制度中的两个有机构成部分。其间不仅可以并存,还可以互换,而且还能够相互制衡、互为补充,因而"土流并治"理当是土司制度推行中的常态。

关 键 词:土司制度 土官  流官  土流并治  

分 类 号:G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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