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
年 份:2012
期 号:6
起止页码:133-13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造成登记离婚违法的原因是多样的,它既可能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也可能是因为婚姻当事人的过错或者二者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但都涉及到登记离婚的法律效力问题。对于"被离婚"案件,法院认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因一方当事人诉前死亡而不撤销离婚证,从而导致合法有效的前婚成为无效婚姻的判决是有待商榷的。决定婚姻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的法律不是行政诉讼法,而应该是婚姻法。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分别具有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意义,依此可以判定后婚无效。在重婚案件中,必须是重婚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善意且无过失时,后婚的效力才能予以维持,否则就只能维护前婚有效。
关 键 词:违法 登记离婚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3.9] D925.3[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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