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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对象的实证分析    

On the Non-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 with Background ofRevising Civil Procedural Law: An Empirical Analysis inPractice Related to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亚新[1] 陈福勇[2]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2]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100022

出  处:《法学杂志》

基  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1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的部分研究成果

年  份:2012

卷  号:33

期  号:5

起止页码:111-11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目前学界和仲裁界对《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是否修改及怎样修改存在较大争议。为了给相关讨论提供有益素材,有必要取得来自仲裁及司法实践的第一手资料并作实证性的考察。通过对北京仲裁委员会1995-2010年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的裁定进行分析发现,影响不予执行的因素是多元的。从实务的视角出发,至少应把第213条第(四)款牵涉事实认定的事由统一到《仲裁法》第58条作为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伪造或隐瞒证据"的规定上去。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修改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民诉法》第213条规定事由  

分 类 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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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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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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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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