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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浅谈商法的性质──商法公法化不能改变其私法性质    

The Nature of Commercial Law──Unchangeableness of its private Law Character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吴钧[1] 何军[1]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学院法律系,辽宁沈阳110031

出  处:《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00

卷  号:24

期  号:1

起止页码:20-2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强调商事主体平等的同时,把营利性视为其宗旨,偏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保护商事主体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它的私法性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近代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化,出现了商法公法化的现象。这是公法对私法采取积极干涉主义的必然结果。公法是建立在商法的基础上实现权利,它服务于商法;公法不仅是对宏观利益的干预,而且服从于商法。商法公法化也是公私法相互渗透的体现。

关 键 词:商法 私法 营利性 意思自治 公法化

分 类 号: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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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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