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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性动词”的使用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保障——对民族区域自治若干法律性文件文本的比较分析
The usage of "degree verbs" and the assurance of "regional autonomy of ethnic minoriti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legal documents on regional autonomy of ethnic minoritie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 [2]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人文社科系,河北秦皇岛066004
基 金:沈寿文主持的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相关法律性文件关系研究"(10YJC82009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年 份:2012
期 号:1
起止页码:28-3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使用了大量无法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的"程度性动词",这些"程度性动词"的使用,取决于民族区域自治权本质上是民族自治地方获得"国家"特殊照顾和优惠的权利这一"积极权利"的性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性文件在条文中使用"程度性动词",正是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弹性需要。
关 键 词:“程度性动词” 民族区域自治权 保障
分 类 号:D633[政治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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