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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公司社会责任的双重属性及其实现途径——以《公司法》第5条第1款为中心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立兵[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00

出  处:《学术交流》

基  金: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大规模侵权救济模式研究--以国家责任为中心"(12512281)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2

期  号:1

起止页码:64-6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公司社会责任具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基于公司的营利性本质和公司法的技术性特征,不宜过分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道德属性。法的一般条款理论并不适用《公司法》第5条第1款,因为该条款仅具有宣示性效果。针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不同属性,其实现途径包括自愿实现和不情愿实现。在国际化浪潮下,跨国公司实现其社会责任时要突出促进人权保障,并且不得采取差别待遇。考虑到政府利益和职能的局限性,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在监督和引导跨国公司方面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关 键 词:公司社会责任 双重属性  自愿实现  不情愿实现  跨国公司

分 类 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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