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系
年 份:1996
期 号:12
起止页码:25-2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仓库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在租赁合同中有一条款约定:所有保险全由甲公司自行负责投保,乙公司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然后甲公司投保了仓库火灾险。某日,承租人乙公司整修仓库时不慎引起火灾,仓库全毁。试问:甲、乙公司事先约定免除乙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有无影响和冲突?在保险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就标的物投保后,便免除了对方的赔偿责任,在合同中称为免责条款。本文就这个问题谈几点浅见。 我国法律对代位追偿权也作了规定。从《保险法》第44、45、46条中不难看出,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的权利而不是保险人的义务。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契约时或给付赔偿金后,也可以抛弃或限制其自身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在保险业务中,如工程安装保险,或货物运输保险等,
关 键 词:免责条款 被保险人 代位权 请求权 保险契约 追偿权 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责任 保险方 保险代位权
分 类 号: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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