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年 份:1998
卷 号:18
期 号:2
起止页码:14-1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法律语言除具有规范性、简洁性、庄重性特点外,还有一条更为重要的特点,那就是准确性,以致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语言和法学家可以成为“准确”的代用语.然而,在现行法律条文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模糊词语却大量得以使用,如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一条款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词语均是模糊词语.由于模糊词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大量出现,不少人产生了“法律的伸缩性很大,定罪量刑是法官说了算”的错误想法.这不利于执法工作的实施.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词语作番探讨.
关 键 词:法律语言 模糊词语 精确词语 模糊性 自然语言 模糊语言 模糊度 司法实践 数额巨大 谋取不正当利益
分 类 号:D9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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