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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基础性条件——由一起交通肇事案谈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朱静[1]

机构地区:[1]淮阴区人民法院,江苏淮安223300

出  处:《法制与社会》

年  份:2007

期  号:10

起止页码:211-21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关 键 词:自动投案 自首 界限  

分 类 号: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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