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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义    

Normal Meaning of Article 16 of Chinese Company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钱玉林[1]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研究》

基  金: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公司法规范的解释学研究"(11FXB00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年  份:2011

卷  号:33

期  号:6

起止页码:126-13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公司法第16条是争议较多的条款之一。理论和实务中围绕违反第16条提供的公司担保或投资的效力展开讨论,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大多围绕第16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来论证各自的观点。这种解释有悖于第16条的立法目的。事实上,第16条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或投资事项的意思决定程序。基于第16条的立法背景及其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中的意义,违反第16条的直接后果是组织法上的相应责任,影响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或投资事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即使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亦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的效力。

关 键 词:公司法第16条  公司担保 公司投资  

分 类 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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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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