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年 份:2011
期 号:20
起止页码:93-9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核心刊
摘 要:【裁判要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理赔时,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是,保险人接到保险事故报案后,没有履行到现场对保险事故作勘查、核定和定性的义务,而主张事故不属于其保险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关 键 词:被保险人 交通事故 举证责任分配 高速路 保险事故 保险范围 裁判 现场
分 类 号: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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