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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The Scope of Enviro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陈海嵩[1]

机构地区:[1]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浙江临安311300

出  处:《河北法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环境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10YJC820008);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资助项目(2010);浙江农林大学科研启动项目(2010FR082)

年  份:2011

卷  号:29

期  号:11

起止页码:112-11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_E2010_2011、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公开范围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首要问题。根据国际上相关立法的规定,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需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事实认定阶段,即明确"环境信息"概念的外延;二是法律认定阶段,即明确哪些环境信息属于适用信息公开例外规则而免于公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需要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开范围给予更为精细化的规定。

关 键 词: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信息 例外规则  公共利益测试  

分 类 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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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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