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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私法规制    

Civil Law Regul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吉林[1] 陈晋璋[2]

机构地区:[1]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222 [2]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编辑部,天津300401

出  处:《河北法学》

基  金: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B08040)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1

卷  号:29

期  号:11

起止页码:44-5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_E2010_2011、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制度的缺失,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权利主体制度、利益分配机制及利用限制制度缺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应授予来源群体与代表性传承人。对外国主体开发利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对本国主体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采法定许可原则。保障利益分享的制度模式应采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法定义务,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可以利用"第三部门"来实现。从对权利主体的权利及开发利用两个方面确立限制制度。

关 键 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开发利用  私法规制  

分 类 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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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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