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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论:《物权法》第191条及其周边    

Explanation of the Transfer Rule of Mortgaged Real Estat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高圣平[1] 王琪[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2]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江苏苏州215123

出  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基  金: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物权法担保权编的不足与立法完善"(项目编号:CLS-C1032)

年  份:2011

卷  号:29

期  号:5

起止页码:116-12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依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追及至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受让人自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负担。抵押权人的同意只是其主张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抑或追及效力的分界。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

关 键 词:追及效力  处分权 抵押物的转让  物上代位

分 类 号:D9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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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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