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2]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江苏苏州215123
基 金: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物权法担保权编的不足与立法完善"(项目编号:CLS-C1032)
年 份:2011
卷 号:29
期 号:5
起止页码:116-12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依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追及至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受让人自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负担。抵押权人的同意只是其主张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抑或追及效力的分界。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
关 键 词:追及效力 处分权 抵押物的转让 物上代位
分 类 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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