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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和第19条的理解和适用    

On the Exclusion Clauses of Insurance Contract and Insurer′s Duty of Disclosure-Analysis of Article 17 and Article 19 of Insurance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龚贻生[1] 朱铭来[2] 吕岩[3]

机构地区:[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北京100033 [2]南开大学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天津300071 [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084

出  处:《保险研究》

年  份:2011

期  号:9

起止页码:97-10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度出发,剖析如何准确把握和理解新保险法相关规则的法理内涵,并对未来保险公司完善相应的合规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

分 类 号: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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