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公司法语境下的重大资产出售定位——兼评《公司法》第75条、第105条和第122条    

An Analysis on Concept of "Sale of All or Substantially All Assets":Set Art.75,105,122 of PRC Company Law as An Exampl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龙翔[1] 陈国奇[2]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2]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处

出  处:《法学家》

年  份:2011

期  号:3

起止页码:88-9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对重大资产出售的界定,应采取质与量相结合的标准:在质的方面,要求出售标的必须是经营性资产;在量的方面,要求出售标的须达到净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上,且动摇了公司的存续基础。在公司拥有单一营业的情况下,出售行为只须满足质的标准,即可构成重大资产出售;在公司拥有多项营业的情况下,出售行为还须满足量的标准,方可构成重大资产出售。我国现行立法对重大资产出售的界定尚不准确,因而值得探讨。

关 键 词:重大资产出售  经营性资产 营业转让

分 类 号:D922.291.91] D922.287[法学类]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学院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渝B2-20050021-7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