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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Officials in Charge from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Replying to Reporters' Questions on the "Tentative Regulation of Relevant Issues in Applying Forbidden Order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国司法》编辑部,北京100020
年 份:2011
期 号:5
起止页码:27-2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关 键 词:缓刑考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 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管制 答记者问 判处 公安部
分 类 号:D9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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