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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指示制度之构建——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之适用
Judge's Instruction:Issues Concerning Peoples' Assessors in the Trial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2]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衡阳421001 [3]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湖南衡阳421900
年 份:2011
卷 号:33
期 号:2
起止页码:161-16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A、CSA-PROQEUST、CSSCI、CSSCI2010_2011、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建立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制度变革的需要,是化解现有陪审合议庭顽症的有效途径,也是防止现有陪审制度"平民性"丧失的新路径,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与域外的法官指示制度比较,我国现有法官指示制度具有如下缺陷:粗陋的内容规定、悖反的权威扩张、缺失的救济途径、狭小的适用空间,应从内容完善、权力制约、权利救济、适用扩展四个方面对上述缺陷予以修正。
关 键 词:法官指示制度 陪审员 陪审员制度
分 类 号:D926.2[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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