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长沙理工大学法学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76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200031
年 份:2010
卷 号:22
期 号:6
起止页码:56-6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对醉酒驾车与飙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必须根据行为人主客观情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酒驾车、飙车被告人,由于其并不追求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性相对不是很深,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
关 键 词:醉酒驾车 飚车 定罪 量刑
分 类 号:D914]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