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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研究——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陈川生[1] 王倩[2] 李显冬[3,2]

机构地区:[1]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3]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政府采购》

年  份:2011

期  号:1

起止页码:74-7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由于对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招标人、中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到签订书面合同之前,其违反约定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的认定。故而,如果招投标合同在该阶段成立未生效,责任方则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如果认定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合同即业已成立并生效,那么,责任方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认定就不仅仅是理论问题,无疑也成为了实践问题。

关 键 词:中标通知书 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  生效 预约 书面合同 法律责任  约定义务

分 类 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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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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