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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著作权法中投资者视为作者的制度安排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熊琦[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  处:《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07&ZD006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0

期  号:9

起止页码:79-8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440838)、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著作权法中作者的范畴,经历了从一元到多元的演变。承认著作权产业的投资者为作者,是因为随着著作权产业的发展,作品创作与传播中的分工日益复杂,雇主的投资与组织对于作品的产生起到了更为关键的作用。投资者作为著作权主体,旨在提供著作权市场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沟通渠道,一方面向创作者反映市场的需求,降低创作中的信息成本;另一方面组织创作者生产市场需要的作品,节约创作者的协调成本。因此将著作权归于投资者,符合提高信息利用效率的立法原则。

关 键 词:作者  著作权主体 职务作品 权利配置

分 类 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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