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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和谐社会的法学思考——兼论法的本质    

Jurisprudential Reflection on Harmonious Society——A Treatise on the Nature of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李居全[1]

机构地区:[1]长沙理工大学法学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04

出  处:《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10

卷  号:25

期  号:4

起止页码:48-5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和谐"就是以公开的形式,通过妥协的方式,达到一致的结果。"社会"语词只不过是"群体"的代名词而已,而社会概念则是指和谐的人际关系。人是与动物相对的概念,社会是与自然相对的概念,规范是与本能相对的概念,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社会的本质属性是规范性。规范的产生标志着社会的形成,社会的形成标志着人的产生,因此,人、社会和法三位一体,构成和谐状态。不和谐的社会是靠恶法来维持的。真正的和本质上的法是民主意志的体现,而恶法则是被奉为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它不仅不是法,而且是对法的践踏。构建和谐社会,让法回归到民主意志上来,是顺应时代的要求。

关 键 词:人  社会 法  

分 类 号:D9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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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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