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衡水学院法政学院,河北衡水053000
年 份:2010
卷 号:30
期 号:5
起止页码:163-16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NSSD、RCCSE、RWSKHX、SKJJZZ、核心刊
摘 要:矿业权为矿业权人在特定区域和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勘察与开采特定矿产资源而获取利益的权利,它虽然派生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矿业权本质为私权,但一产生就带有公权色彩。对矿业权的性质众说纷纭,有债权说、自物权说、用益物权说、物权取得权说、准物权说、准用益物权说等。本文认为,矿业权虽然规定在《物权法》的用益物权编,与用益物权最为接近,但仍具有很多特性。矿业权制度的实质是将矿产资源这一自然财富转变为社会财富,并在个人和国家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只有承认矿业权的财产权性质,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矿业权人对财富的进取心,更好地推动矿业开发。
关 键 词:矿业权 矿产资源所有权 用益物权 准物权
分 类 号:F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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