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研究所
年 份:2010
卷 号:28
期 号:4
起止页码:53-6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德国基本法正文开篇即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禁止将人作为客体;中国宪法则在第38条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学界一般将其理解为对公民人格的保护,即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在中德比较宪法框架内重新解释人格尊严条款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人格尊严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作为具有独立自由意志的主体而享有的、得到尊重的权利。国家不仅承担了不得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消极义务,还应当履行予以保护的积极义务。与人的尊严构成德国宪法上基本原则和最高价值的情况不同,人格尊严目前只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尚不构成一项宪法原则。
关 键 词:人的尊严 人格尊严 主体地位 宪法原则 基本权利
分 类 号:D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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