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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嫖宿幼女之罪与罚探析——以贵州习水案为视角    

A Study of the Crime of Whoring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Fourtee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Xishui Case in Guizhou Provinc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胡春妮[1]

机构地区:[1]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政法经济系,贵州都匀558000

出  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年  份:2010

卷  号:30

期  号:2

起止页码:29-3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习水嫖宿幼女案引起了舆论界和学界对嫖宿幼女罪的再度探讨。从解释论角度看,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构成法条竞合。对与幼女发生性交但无加重情形的嫖宿行为应定嫖宿幼女罪,对与幼女发生性交有加重情形的嫖宿行为应定强奸罪,以性交以外的其他性淫乱方式嫖宿幼女的应定嫖宿幼女罪。从立法论角度看,嫖宿幼女罪不当地赋予幼女以"性同意能力",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相悖,且其在刑法分则罪名体系中的位置也不符合该罪应有之法的精神。应当取消嫖宿幼女罪,将与幼女发生性交的嫖宿行为与以性交以外的其他性淫乱方式嫖宿幼女的行为分别纳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中规制。

关 键 词:嫖宿幼女罪 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 竞合 取消  

分 类 号:D924.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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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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