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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检察技术”应履行“司法鉴定监督”职能——浅谈检察技术的检察监督权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安兆军[1] 佟加云[1]

机构地区:[1]安达市人民检察院,安达151400

出  处:《活力》

年  份:2010

期  号:8

起止页码:258-25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随着对司法鉴定改革讨论的逐渐深入,有一个问题慢慢的突现出来。那就是:谁代表国家对技术性证据行使国家监督的权力?确保技术性鉴定证据公正、科学.实现并维护国家诉讼的权益。弄清楚这个问题。有益于从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高度理顺目前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混乱局面。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中,检察技术部门实际上己经行使了代表国家对技术性鉴定证据的审查和监督的权力.这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性质是密不可分的.是检察权的应有之意.也是检察机关实现国家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保障。因此说,检察技术对技术性鉴定证据的审查也是一种独立的检察监督权形式。

关 键 词:检查技术  司法鉴定监督  职能  

分 类 号:D918.9[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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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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