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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流质契约之禁止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李黎明[1]

机构地区:[1]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法学教研室,湖北武汉430205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10

卷  号:7

期  号:4

起止页码:74-7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的抵押(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的契约。对流质契约,理论界存在流质契约禁止说和流质契约合理说两种对立的观点,立法上存在禁止主义、放任主义和允许主义三种立法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流质契约采取的是禁止主义。流质契约的合法化必将是我国未来民事立法的一个合理选择。在将来对物权法进行修订时,立法机关应当取消"流质契约之禁止"的规定。

关 键 词:流质契约 立法模式  认定  反思  

分 类 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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