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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处中存在的问题浅析及对策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陈强[1] 陈天兄[1]

机构地区:[1]江苏宝应县水产局,县城叶挺东路30号225800

出  处:《渔业致富指南》

年  份:2010

期  号:7

起止页码:9-1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渔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关 键 词:水域污染事故 《渔业法》 《水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监督管理机构  水域生态环境

分 类 号:S96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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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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