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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解除权之行使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曾祥生[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出  处:《法学评论》

年  份:2010

卷  号:28

期  号:2

起止页码:147-15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基于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尽可能地使之有效,然而合同缔结之后实际履行过程中,当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或出现不可预见等情形,合同业已成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沉疴时,若不允许其逃逸合同的束缚,对当事人难免过于苛刻,因而有必要赋予其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如何行使颇具争议。在财产性法律关系,解除权的行使不应以诉讼为必要;通知非为解除权行使的前置程序;关于解除权行使方式的法律规定不仅适用于法定解除,同样适用于约定解除;所谓自动解除并非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关 键 词:合同解除 形成权 解除权 限制  

分 类 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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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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