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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物的行为定性——兼论“平和手段”下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标准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胡胜[1]

机构地区:[1]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

年  份:2010

期  号:2

起止页码:7-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本质特征区分开来,因为“秘密窃取”本就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同样也具有秘密性,所以“乘人不备”并不是抢夺罪的主要客观要件。正因如此,许多教科书删除了抢夺罪定义中的“乘人不备”一词,形成了如下定义: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 键 词:行为定性  抢夺罪 盗窃罪 标准  界分 公私财物 “秘密窃取”  传统观点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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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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