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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死刑限制视角下的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论——兼论我国重刑体系的冲突及衔接    

On Raising The Top Limitation Of Penal Servitude For A Fixed Term Under View Of Restricted Death Penalty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马长生[1] 许文辉[2]

机构地区:[1]长沙理工大学法学所,湖南长沙410076 [2]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62

出  处:《法学杂志》

年  份:2010

卷  号:31

期  号:1

起止页码:17-2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死刑、无期徒刑与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我国刑罚的重刑体系。在我国保留死刑而又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之下,死缓与无期徒刑的适用必将增加。由于死缓与无期徒刑在执行中均可减为有期徒刑,而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仅为15年,数罪并罚时上限为20年,因而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重刑犯通过减刑和假释后的实际服刑期限均可能低于15年,从而不仅凸显了我国重刑体系的冲突,也可能同民众对惩治重刑犯的期待产生错位,不利于死刑的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应适当提高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较之不少国家有期徒刑上限较高甚至没有上限,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尚有提高的空间。

关 键 词:刑罚 死刑限制 有期徒刑上限提高  重刑衔接  

分 类 号: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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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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