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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及认定    

Crime Constitution and Recognizing about Selling and Illegal Providing the Citizen Individual Informa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韩梅[1] 陈雷声[2]

机构地区:[1]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学部,辽宁大连116036 [2]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控申处,辽宁沈阳110032

出  处:《辽宁警专学报》

年  份:2010

卷  号:12

期  号:1

起止页码:29-3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大要件:一、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秘权;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还应严格把握罪与非罪以及与他罪的界限。

关 键 词:出售  非法提供 公民个人信息 犯罪构成 认定  

分 类 号: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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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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