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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German Law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谢立斌[1,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研究所 [2]德国汉堡大学,博士北京100088

出  处:《浙江社会科学》

基  金: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论宪法解释--以平等权;财产权;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劳动权条款为例>(批准编号SFB5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年  份:2010

期  号:1

起止页码:39-4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416011)、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在德国,吕特案以来,德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基本权利构成了客观价值秩序,其效力及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领域。根据这一理论,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通过这一路径,德国的法律已经完成了全面的宪法化。在我国,对合宪解释的讨论方兴未艾,理论上,与德国情况一样,法律的合宪解释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中国目前不存在保障法律解释合宪的机构;此外,合宪性解释,意味着对法官法律解释权限的限制,也是对部门法学者所作学理解释的约束,因此不会为部门法法官以及学者所支持。因此,在理论上能够自洽的合宪解释,在中国当下尚无法践行。

关 键 词:宪法化 合宪解释  宪法原则 基本权利

分 类 号:D951.6[法学类] D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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