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基 金:美国商会基金项目“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的中期成果
年 份:2009
卷 号:27
期 号:6
起止页码:142-14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416378)、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基于罪责刑均衡原则的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主张该罪亦可由过失构成的观点,实是对立法的误读。虽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只有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等4个法律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能以商业秘密认定并给以法律上的保护,实践中对于客户名单法律属性的认定,自应遵循同样的标准。而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侵害本质所决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中的"重大损失",应以侵犯人的侵权所得或者侵权商业规模为主,同时兼顾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作为统一的认定标准。
关 键 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司法适用 罪过形式 商业秘密 重大损失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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