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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其完善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徐林宝[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

年  份:2009

期  号:12

起止页码:34-3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关 键 词:夫妻约定财产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前财产 《婚姻法》 第19条  书面形式 约定不明 第十七条  

分 类 号:D923.9] D922.14[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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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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