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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Default Ownership Subject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蔡立东[1] 侯德斌[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2]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当代法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团体法秩序的法理逻辑(2007JJD810158)

年  份:2009

卷  号:23

期  号:6

起止页码:78-8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物权法》明确了村内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由于近半数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进行权利登记,应当在土地登记簿推定规则之外,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在无法证明农村集体土地归属场合,推定其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可供选择的制度资源中,村农民集体最适宜被依法确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关 键 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农民集体  村内农民集体  乡镇农村集体  

分 类 号:D922.3[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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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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