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2]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团体法秩序的法理逻辑(2007JJD810158)
年 份:2009
卷 号:23
期 号:6
起止页码:78-8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物权法》明确了村内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由于近半数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进行权利登记,应当在土地登记簿推定规则之外,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在无法证明农村集体土地归属场合,推定其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可供选择的制度资源中,村农民集体最适宜被依法确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关 键 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农民集体 村内农民集体 乡镇农村集体
分 类 号:D922.3[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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