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WTO学院
年 份:2009
卷 号:27
期 号:5
起止页码:83-8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自己的适用规则。中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但中国法院在实践中有时并没有按照公约的适用规则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中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可以在中国直接适用的,无需经过国内法上冲突规则的指引。中国法院应该正确处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内法,特别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关系,以更积极的态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关 键 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直接适用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
分 类 号:D996.1] F279.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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