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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刘瑛[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WTO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

年  份:2009

卷  号:27

期  号:5

起止页码:83-8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自己的适用规则。中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但中国法院在实践中有时并没有按照公约的适用规则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中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可以在中国直接适用的,无需经过国内法上冲突规则的指引。中国法院应该正确处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内法,特别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关系,以更积极的态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关 键 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直接适用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  

分 类 号:D996.1] F279.276.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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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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