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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张永泉[1,2] 徐侃[1,2] 胡浩亮[1,2]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 [2]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

年  份:2009

期  号:9

起止页码:62-6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一、我国现行民事拘传制度的缺陷 (一)我国将拘传的对象仅限定于被告 我国现行民事拘传制度适用范围主要限定于赡养、抚育、抚养、必须出庭才能查明案情等类型案件中的被告,以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当庭听取被告的意见,查明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和抚养、赡养能力、偿债能力,让其就赡养、扶养等事项对原告当庭“表态”,甚至当庭对其训诫、教育,最终让存有血缘或者其他扶养关系的双方达成调解。由此可见,法院只拘传被告而不拘传原告,主要是基于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赡养、扶养等义务的道德评价。但是,

关 键 词:拘传 民事 缺陷  扶养关系 偿债能力 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 收入情况  

分 类 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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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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