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长沙理工大学法学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76
年 份:2009
卷 号:21
期 号:2
起止页码:5-1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由于立法上的模糊和理论上的分歧,以至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涉案单位应当打击还是保护,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盲点。实际上,单位成员同单位在利益上并不总是一致的,双方的意志有时会有冲突。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集体决定"只不过是单位成员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单位的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实质上是假借单位名义私分本单位占有、管理和支配的国有资产,损害单位的利益,单位并没有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中获得利益。国家是本罪的最终受害者,而涉案单位才是本罪的直接受害者。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但行为人在主观上却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界定获利型犯罪是否单位犯罪的重要条件。因此,本罪不是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单位成员)共同犯罪。我国的刑事政策在这个问题上的盲点应当消除,应当明确规定对本罪涉案单位给予保护,而不应打击,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
关 键 词:私分国有资产罪 自然人共同犯罪 刑事政策 涉案单位
分 类 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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