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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象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潘元松[1]

机构地区:[1]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

年  份:2009

期  号:9

起止页码:47-4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核心刊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关 键 词: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适用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 审判委员会  法院院长

分 类 号:D925.1] D922.181[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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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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