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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明标准之完善——兼论可得利益认定的自由心证制度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闫仁河[1]

机构地区:[1]北京物资学院法政系,北京101149

出  处:《学术交流》

基  金:北京物资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利益与权利的比较研究--以可得利益赔偿为视角>(2008XJQN001)的研究成果之一(作者隶属于北京市信用与社会保障科研创新平台流通法律制度科研团队)

年  份:2009

期  号:4

起止页码:52-5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违约损害分为所受损害与可得利益,司法实践当中二者获得赔偿的程度并不相同。在我国,所受损害一般都能较为顺利地得到赔偿,而法院却很少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通常只是其要求的一部分,使得非违约方的损失不能得到完全赔偿。这一局面的形成既有实体法上的原因,也有证据法上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在实体法上对于违约可得利益的性质及其赔偿规则加以探讨,另一方面也需要研究违约可得利益在证据法上的特殊性。就后者而言,我们认为违约可得利益的根本特点是相对确定性,由此决定了应当区分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实与数额,从而适当降低其数额的证明标准。另外,德国与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关 键 词:可得利益赔偿  证明标准 自由心证

分 类 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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