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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精神损害物质赔偿标准问题之管见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林文清[1]

机构地区:[1]福建省人民警察学校

出  处:《福建法学》

年  份:1997

卷  号:0

期  号:2

起止页码:22-2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内刊

摘  要:《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以立法形式确认"精神损害物质赔偿"的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重大突破,也是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新问题,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与解决。本文就如何确立和明确具体赔偿标准问题略表一孔之见。法律规定赔偿责任的根本目的:一方面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于补偿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关 键 词: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标准 消除影响  赔偿责任  名誉权 受害人  赔偿损失 民事立法 荣誉权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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