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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食物中毒的事后认定与行政责任的追究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陈可平[1]

机构地区:[1]浙江省江山市卫生防疫站,324100

出  处:《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年  份:1998

卷  号:5

期  号:6

起止页码:274-27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1997年4月13日,江山市王村茶厂7名制茶工食用了厂方提供的银耳罐头2小时后,相继出现了腹痛、腹泻症状。该批罐头内容物混浊有异味,产品未贴标签。经专家组对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临床资料和现场卫生学情况进行论证后认定:该起集体发病事件,是因为食用了变质银耳罐头而引发的食物中毒。江山市卫生局以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为由,对江山市生物罐头厂做出行政处罚。

关 键 词:食物中毒 认定  处理  

分 类 号:R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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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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