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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当前检察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案件时遇到的“四大”问题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周淮江[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

年  份:1999

期  号:2

起止页码:50-5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问题之一:立法意图认识不一。当前干警中对《刑法》为什么单立寻衅滋事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缩小范围说。即多数同志认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其目的是为了缩小范围,便于操作。原流氓罪调整社会关系范围较大,规定得比较笼统、原则,尽管作了不少司法解释,但因内涵仍界定不明,界限不清,实际执行中,容易产生随意性和扩大化,不利于惩治犯罪,保护无辜。将流氓罪分解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相对明确的罪名,使《刑法》分则条文更加明确化、具体化,有利于执法,

关 键 词:寻衅滋事罪 检察机关 司法解释  《刑法》  流氓罪 缩小范围  聚众斗殴 情节恶劣 罪刑法定原则  侦查机关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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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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